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为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坚强产业支撑,根据我市近年来创新券制度实施情况,市政府决定修订《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并制定本办法。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县级科技创新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发放的一种“配额凭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实施与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较快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实行实名制发放,有效期为两年,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有效期内没有使用的自动作废。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科技的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计划,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设在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所长兼任该中心主任。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事务日常运行和管理,办理科技创新券项目申请的材料受理、资格审查,科技创新券发放以及科技创新券兑现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受理、评审服务、兑现及科技创新券收回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工作,包括市级和县级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等。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必要的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其它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单项合作企业投入费用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二)企业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研发用软件,单台(套)仪器设备或单个软件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三)企业购买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的科技服务,包括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或向焦作科技大市场购买服务,单项服务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第十二条    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同时必须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市直企业配套资金额度与科技创新券的比例不低于1:1,县(市)区属企业配套资金额度与科技创新券的比例不低于2:1。

第四章  认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认领和发放程序:

    (一)企业填写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书。

    (二)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内所属企业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并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和额度,向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申报。

    (三)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受理市直企业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和各县(市)区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的申报,并进行认领条件审核,审核汇总后,定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及认领申请情况,研究确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单位名单和额度。

    (五)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按发放名单和额度逐级发放。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直接向有关企业发放科技大市场用科技创新券,发放企业名单和额度根据科技大市场科技服务情况、科技大市场用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情况和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第五章  兑现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每年第一个月集中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先行开展科技合作、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软件、购买科技服务、向焦作科技大市场购买服务,待合作项目具备现场查看条件,研发用仪器设备或研发用软件购置到位,科技服务、大市场服务完成后,可持科技创新券和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向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    申请兑现单位是科技创新券持有企业。

    第十九条    兑现程序:

    (一)申请兑现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兑现申请材料;属于市直企业的,直接向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提交兑现申请材料。

    (二)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兑现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进行汇总,向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申报。

    (三)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核意见。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企业兑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五)根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意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兑现方案。

    (六)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科技创新券拟兑现单位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兑现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七)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兑现文件,由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具体兑现手续。

    第二十条    兑现申请材料:

    (一)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

    (二)科技合作项目的技术合同(协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研发用软件购置合同、科技服务合同或科技大市场服务合同;

    (三)发票、支付款项记帐凭证、付款原始凭证;

    (四)科技合作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研发用仪器设备或软件用途说明、科技服务事项说明或科技大市场服务事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一条    兑现额度:

    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兑现方案、企业已付配套资金情况和所持科技创新券额度确认兑现额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兑现资金直接拨付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科技创新券,停拨或追回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在下期认领科技创新券时优先列为发放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3年9月5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3〕69号)及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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